公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為保護受試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並確保臨床試驗之執行符合倫理與科學,公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以提供廠商及醫院做為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參考。
二、本規範自105年1月1日施行。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日期在105年1月1日前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得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30日公告之「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基準」規定辦理。
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醫療器材專區。
發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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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作業規範」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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