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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申請醫療用剩餘檢體進行研究之規範


2019/06/27
有關主持人申請醫療用剩餘檢體進行研究,是否可免除受試者同意之申請乙案,經第B026及A026次大會決議(第319次醫務會議通過),因醫療用剩餘檢體係屬「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所規範之範圍內,仍建議應以前項注意事項辦理之,對於檢體是否可以申請免除知情同意,彙整如下:


(1)95年8月18日修正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頒布之前已取得之檢體可免除剩餘檢體同意書。

(2)95年8月18日修正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頒布之後取得之檢體,有簽署剩餘檢體同意書,得可使用。

(3)符合上述,注意事項第十四條第二款「因無法追蹤或聯絡等原因,難以重新取得檢體提供者同意」,可由主持人自行主張檢體提供者一年內未再至成大醫院追蹤診療,得申請免除知情同意。

(4)無從辨識檢體提供者之個人資料作為去連結研究,須依本會規定填寫「臨床研究使用生物檢體、資料及資訊去連結切結書」者,得申請免除知情同意。

發布日期:201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