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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研究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2019/06/27
有關申請新案文件,本會對於計畫書尚無固定格式,惟依「人體研究法」第六條規定,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

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

三、計畫預定進度。

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

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

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

七、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

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九、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之揭露。」

請各計畫主持人依本規定列敘陳述,本會當依法審查。

發布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