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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主持人申請人體研究計畫案之倫理審查應具備研究倫理學分相關規定,請見說明。


2019/06/27
1.依據今年五月衛生福利部查核時要求,規範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計畫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所需檢附相關倫理教育訓練時數應明訂。

2.本會已於102年7月8日發文公告周知,送審時請務必先行確認個人學分是否已達下列之要求,未符合要求者,恕本會無法受理,敬請配合。

3.本會自今年9月1日始,對於計畫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所需檢附相關倫理證明,調整為過去6年內至少累積6小時相關倫理課程,對於進行人體研究未滿6年之研究人員,則須平均每年1小時之相關倫理課程(進行人體研究未滿6年之身份,由主持人自行主張)。
 
4.另研究案屬醫療法第8條所指臨床試驗範圍者,請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 
A.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B.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C.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D.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發布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