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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查核委員建議相關人員應明訂受訓時數,擬調整人體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於計畫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所需檢附相關倫理證明要求,請 查核。


2019/06/27
1.本會自今年9月1日始,對於計畫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所需檢附相關倫理證明,調整為過去6年內至少累積6小時相關倫理課程,對於進行人體研究未滿6年之研究人員,則須平均每年1小時之相關倫理課程(進行人體研究未滿6年之身份,由主持人自行主張)。

2.惟研究案屬醫療法第8條所指臨床試驗範圍,請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發布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