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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時,​請務必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以免觸法,請 查照。


2019/06/27 PDF
一、因衛生署醫事處接獲民眾投書,有關部分新聞內容涉及本會審查通過之人體研究案恐有疑虞,進而來電糾正本院。

二、在此提醒本院同仁,請務必遵照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及依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原則」(衛署醫字第0900072518號公告)辦理。

三、違反前開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5條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安全或損害受試者權益之虞時,另得令其終止人體試驗;情節重大者,並得就其全部或一部之相關業務或違反規定之科別、服務項目,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發布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