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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配合衛生署來文,修改本院簡易審查範圍


2019/06/24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6月14日衛署醫字第1000263203號函辦理。
2.原95年2月3日衛署醫字第0940218247號公告之「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得快速審查之案件範圍」即日起廢止。
3.下列案件範圍不得以簡易審查為之:
(1)醫療法第八條所稱人體試驗。
(2)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所稱生物醫學研究。但不含去連結檢體之生物醫學研究。
(3)以未成年人、受刑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神病患及其他經審查會訂定或判斷受不當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者為研究對象。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以簡易審查為之者。
4.自即起,申請人請至表單下載處使用最新表單_人體研究計畫案件初審檢核表20110726版
5.衛生署相關網站: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472&now_fod_list_no=11434&level_no=2&doc_no=80733
 
發布日期:2011/07/26